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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式案例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系列报道

体验式案例学习中央八项规定系列报道(十四)

发布时间:2015-03-10 16:49:16      作者:纪委:黄毅   发稿排行榜 

学校党委把“四风”问题作为重点进行整治。自从中央出台八项规定以来,全校对作风之弊、行为之垢来进行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对在作风方面存有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教育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进行查处,对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中纪委对各地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问题发出系列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检查监督,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坚决查处,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造成管辖范围内出现顶风违纪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为进一步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具体工作中实践好、把握好、使用好相关政策法规,学校纪委推出系列报道,通过体验式案例学习,不断推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程。以下案例是中纪委通报的部分相关典型案例:

1.天长市安乐九年制学校原校长赵德书等人公款旅游、违规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问题。经查,赵德书在任安乐初级中学(后改为九年制学校)校长期间,安排财务人员以“食堂账”名义设立账外账。2011年1月至2013年6月,该校以招待费为名,在学校“食堂账”上列支娱乐场所消费费用23笔计9793元。2013年7月,赵德书主持校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通过旅行社组织教职工到石台县牯牛降旅游,共花费4.8万元,费用从学校“食堂账”上列支;该校副校长刁兆林、刘文付和工会主席凌兴洲与负责“食堂账”支出审核的总务主任沈长青共同组织并参与了旅游。2014年12月18日,天长市纪委决定,给予赵德书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分别给予刁兆林、刘文付、沈长青党内警告处分;2014年12月15日,天长市教育局决定,给予凌兴洲警告处分。公款旅游的费用个人承担,其他相关费用予以追缴。

2.曲靖市宣威市来宾街道虎头完小校长余国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虎头完小18名教师及虎头村党总支书记杨朔到杭州、苏州、南京、无锡、上海等地公款旅游。其中教师每人补助2000元,杨朔补助3150元,不足部分自付,外出旅游一共支出41120元。宣威市来宾街道党工委决定给予余国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参与旅游人员全额退还补助。

3.甘肃省张掖市教育局以参观学习为名组织赴香港、澳门旅游,花费公款9.8万元,该局局长郑生新、局校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王维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副局长兰英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人员退缴有关费用。

4.湖北省江汉大学商学院借出国培训之机绕道赴美国夏威夷旅游,花费公款8.3万元,该院院长梁东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被免去商学院院长职务,相关人员退缴有关费用。

5.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借出国培训考察之机,先后4次组织赴新加坡、澳大利亚、德国旅游,花费公款153.5万元,该校校长、党总支副书记郑翠琼和党总支书记、副校长谭汉怀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6.上饶市玉山县樟村中学校长陈新权,公款购买购物卡违规发放福利,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2003年底,华中科技大学国家技术转移中心配备一台公务用车。2004年至2013年底,万青云负责该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在该车辆使用过程中,万青云存在公车私用问题,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华中科技大学纪委给予万青云党内警告处分。

8.韶关市乳源县城建水务局副局长雷振宇收受红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韶关市乳源县城建水务局副局长谭堂奎收受红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梅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陈捷文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9月6日(星期六)晚上,梅州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科科长陈捷文驾驶单位公务车(车牌号码:粤ML4931),搭载其妻子、儿子到金雁富源大酒店农家乐与朋友聚餐。梅州市纪委给予陈捷文党内警告处分。

10.梅江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党组书记黄裕新组织党员公款旅游问题。2014年7月4日,梅江区经信局局长、党组书记黄裕新及4名党组成员,组织该局党员一行29人到福建省古田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后,于次日上午到连城冠豸山风景区游玩,在景区消费公款9200元。梅江区纪委监察局责令参加公款旅游人员将相关费用退缴国库,并就黄裕新挥霍浪费公共财产以及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11.梅县区水车镇党政办主任李远金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4年8月14日下午16时,梅县区水车镇党政办主任李远金在上班时间浏览服装广告网页,违反了工作纪律,违反了公务员行为规范,属于“慵懒散”行为。梅县区监察局给予李远金行政警告处分。

12.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水利所干部陈国彬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4年4月9日至28日,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水利所干部陈国彬在抽调到该市“六乱”(乱摆乱卖乱搭乱建乱拉乱挂)整治工作组期间,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不参加工作组的统一工作安排,不请假、不汇报,无故旷工,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兴宁市人民政府兴田街道办事处给予陈国彬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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