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术管理, 规范和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由专家教授组成的学术咨询、评议、审议和决策机构,是落实专家治学、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学术决策科学规范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 致力于发挥专家教授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宜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 4 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 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 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内设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和科学研究四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咨询、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负责本学科学术事宜的咨询、评议和审议工作。
第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 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其空额由校长提出替换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挂靠科技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 1 名,由 1 位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任,秘书 4 名,分别由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处处长兼任。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和专题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
任的办法;
(七)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
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八)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九)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十) 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规程或章程;
(十一)应由校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 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须对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由于泄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涉及相关学科的学术道德方面问题,由校学术委员会全会讨论表决。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 1 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评议、审议相关学术事宜所形成的决议应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认可,根据需要可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公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议,修改方案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