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政办、监察部门和工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可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校长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专业设置调整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重大科研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审议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五)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定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办法;
(七)审定学术评价标准、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八)调查和评定学术争议和学术失范行为;
(九)应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和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自下而上民主选举产生,任期 5 年,可连任两届,连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召开 1~2 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 以上,会议方可召开。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四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任期 5年。委员会设主席 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与学位授予工作有关的校领导,研究生处、教务处负责人,国家或省级学科评议组成员,各开展学位工作的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等专家组成。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席或由其委托的副主席主持,会议必须有 2/3 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
第五节 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