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任期5年, 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受教职工和选举单位的监督。教代会代表由学校各选举单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选举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提交教代会筹备委员会审核,再由选举单位按选举程序进行。教代会代表须经选举单位 1/2 教职工赞成方可当选。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由工会临时召开全体代表大会。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大会必须有 2/3 以上代表到会方能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 1/2 方为通过。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学校团委指导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和通过决议时实行表决制。
学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学代会章程,监督学代会章程实施;
(二)审议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审议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四)选举学生会委员;
(五)参与学校有关事项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六)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 1 次,须有 2/3 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如遇特殊情况,由学代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经 2/3 以上委员同意,报请学校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迟召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在上级团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在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发挥组织、引导和服务青年等作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予以调整。学院(系、部)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 提出设立教研室、 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条 科研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
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提出年度招生建议,制订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实施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拟定对外交流与合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单位人员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办法;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员工和学生的管理工作;
(六)按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筹措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 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 管理和使用有关资产, 维护资产安全;
(七) 负责本单位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制定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业绩考核、奖惩及分配方案;
(八)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系、部)党组织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主任)行使职权,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系、部)的院长(主任)是所在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最高决策机构,依据讨论事项分别由院长和书记主持。
第五章 学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