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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章程(六)

发布时间:2015-07-08 16:11:08      作者:宣传部   发稿排行榜 

第六十五条 学校董事会是经中共广东省委同意,由敬仰廖仲恺先生、何香凝先生,热心教育事业的国内外各界人士组成的,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第六十六条 学校董事会宗旨是发扬廖仲恺先生的爱国主义精神,继承何香凝先生的办学思想,凝聚海内外一切热心支持高等教育人士,致力于将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助推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人选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政协广东省委员会、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或国内外知名人士推荐,经有关部门和本人同意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省长签署)授予聘书后,成为学校董事会成员。

第六十八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听取学校事业发展汇报;

(二)审议和监督执行学校发展计划;

(三)监督校长履行职责;

(四)监督学校董事会筹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参加学校的重大庆典和学校董事会组织的会议,并享受应有的待遇。

第六十九条 学校董事会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宣传学校的办学宗旨、历史、现状和发展规划;

(二)推荐和组织国内外著名学者、专家、教授到学校讲学、交流或指导教学和科研工作;

(三)献策献力,并动员国内外知名人士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支持学校办学。

第八章 校友和校友会

第七十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理事会批准,获得学校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七十一条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第九章 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

第七十二条 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属于全国性非公募基金会。

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教育厅,隶属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第七十三条 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的宗旨是汇八方涓流,襄教育伟业,全面支持和推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四条 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十五条 广东省仲恺教育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仲恺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民政厅备案。

第十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

(五)社会捐资;

(六)其他收入。

第七十七条 学校应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 构建财务监督体系, 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 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七十九条 学校应依法依规公开财政补助收入、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对校内单位实行经济责任制管理,执行财务审批制度。

学校执行审计监督制度。学校审计部门代表学校对学校收支情况、校内工程决算、校内各单位经济责任人进行审计,并建立审计报告制度。

第八十一条 学校应依法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二条 学校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徽以“仲恺”二字及麦穗为主体结构,深绿色为标准色。“仲恺” 寓意学校是一所以名人名字命名的 “纪念学校”,麦穗和“1927”寓意学校的前身是 1927 年创办的“农工学校”,现在是我国高等学校中的农业院校。“仲恺”和麦穗两者衬托并环绕着大 写 英 文 校 名 ( ZHONGKAI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和建校年份(1927)。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是 4 月 23 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官方网址是http://www.zhku.edu.c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修订。

本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一方式提议:

(一)校长;

(二)学校党委常委会 1/3 以上常委;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 1/3 以上代表;

(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1/3 以上执行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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