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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06 09:11:59      作者:组织部   发稿排行榜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党员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创先电传〔2011〕12号、粤教创先发〔2011〕15号)要求和部署,党组织为党员发放并组织佩戴党员徽章,有利于党员“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学校做好佩戴党员徽章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员应当佩戴党员徽章,佩戴党员徽章应当严肃、庄重,党员徽章应佩戴在左胸中间位置。

二、党员徽章发放范围,主要包括服务广大师生的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包括学校办公室、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纪委办公室、学工部、离退休工作处、工会、团委、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基建处、设备与资产管理处、总务校产处、审计处、保卫处、白云校区办公室。

教辅机构包括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教学科研基地、学报编辑部、校医院、后勤服务总公司和廖仲恺何香凝纪念馆等部门。

以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佩戴党员徽章工作,通过发放并佩戴党员徽章,进一步推动教育系统深入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争创群众满意窗口、争创优质服务品牌、争创优秀服务标兵。

请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党员人数,于4月10日前到组织部(行政楼509室)领取党徽。联系人:昌灯圣,联系电话89003017。

学校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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