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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专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1-03-25 13:41:53      作者:新华网   发稿排行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吴邦国

各位代表:

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

2010年的主要工作

2010年,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万众一心,开拓进取,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有效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奋力战胜青海玉树强烈地震和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成功举办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新的重大进展,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过去的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一年来,共审议通过16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听取审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3个工作报告,检查6部法律实施情况,开展2项专题调研和3次专题询问,办理代表议案506件,决定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以及加入的国际公约4件,还决定和批准任免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确保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紧紧围绕如期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

为实现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去年我们着力抓了一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

(一)制定和修改了一批重要法律。建立健全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是关系亿万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常委会高度重视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工作,在上届初审的基础上,本届又审议了三次,对草案作出重要修改,从法律上明确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并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强化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职权。它的颁布实施,对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我们及时启动代表法修改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还专门书面征求了每位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修改后的代表法,总结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9号文件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方式,强化了代表履职的保障措施,有利于进一步保障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常委会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完善了村委会选举和罢免程序,健全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对发展农村基层民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

常委会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主要从畅通请求渠道、完善办理程序、细化赔偿范围、明确举证责任、保障费用支付等方面完善了相关法律规定,对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在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全面修订。此后,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和7个刑法修正案。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惩处力度;还根据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以更好地起到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

常委会制定的人民调解法,将人民调解工作长期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从法律上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明确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更好地解决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

常委会还制定了车船税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修改了行政监察法、水土保持法、保守国家秘密法、预备役军官法,作出了关于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的决定,并对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正案依法予以备案。

(二)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推进依法行政,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现行法规有的也存在不适应、不协调、不配套的问题。为此,我们在2009年完成对现行法律集中清理工作的基础上,去年着重督促和指导有关方面开展了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国务院和地方人大高度重视,按照各自清理范围,在全面梳理基础上进行分类处理。到去年年底,共修改行政法规107件、地方性法规1417件,废止行政法规7件、地方性法规455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规的集中清理任务,保证了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一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无论是论证和确定立法项目,还是起草和审议法律草案,都认真研究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相关意见,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立法工作。二是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坚持和完善法律草案的公布机制,选择法律草案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充分论证,认真听取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不断完善法律草案。车船税法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一部重要法律,草案全文公布后的短短一个月内,就收到各方面的意见近10万条,我们进行了认真梳理分析,并及时向社会作出反馈。考虑到我国乘用车保有量的87%左右都是中小排量,而且主要由广大工薪阶层使用的实际情况,我们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对草案作了重要修改,既不增加广大群众税负,又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三是开展了立法后评估试点工作,选择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重点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定、法律执行以及社会对法律的满意度等,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为立法后评估工作有序展开积累了有益经验。

二、紧紧围绕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加强监督工作

为胜利完成“十一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我们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保障改善民生工作的监督,不断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依法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

(一)以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重点,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去年,除按惯例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中央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中央决算外,还听取审议了加快发展服务业、文化产业发展、国家粮食安全等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了科学技术进步法、农业技术推广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以及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并对部分重大公共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强调,一要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把推动服务业大发展作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积极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切实抑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二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战略基点,重点突破影响我国未来发展的重大科学和关键技术,努力在新一轮国际竞争中抢占技术制高点。三要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普及,不断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发展和农民稳定增收。

(二)以推动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加强对社会广为关注的重大民生工作的监督。听取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转移农村劳动力和保障农民工权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还听取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改进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一要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先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积极稳妥解决医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重点改革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得到医改带来的实惠。二要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着力解决农民工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子女就学等实际问题。三要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央一系列政策措施,尤其是有关大力支持西藏及四省藏区和新疆发展的新政策新举措,加大在基础设施建设、优势产业发展、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努力推进民族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四要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依法保障妇女劳动权益、财产权益和人身权利,抓紧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解决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坚决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五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完善制度措施,整治交通隐患,严格执法管理,防止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六要进一步抓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队伍素质和能力建设,完善审判和检察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以增强监督实效为核心,完善监督工作方式方法。询问和质询是人大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法定形式。去年,我们选择财政决算、国家粮食安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作为询问重点,分别采取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和大联组会议的方式,开展了3次专题询问,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现场报道或直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产生积极反响,成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亮点。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事先认真调研、精心准备,常委会办公厅加强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实事求是回答询问,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保证专题询问顺利展开。专题询问起到了推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的作用,也丰富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

开展专题调研是这些年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重要方式。去年就“十二五”规划纲要编制问题,我们选择14个课题,进行为期4个月的专题调研,形成了一批有水平、有分量的调研报告,既为中央决策和研究编制规划纲要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本次大会审查批准“十二五”规划纲要做了必要准备。我们还根据监督法和预算法的精神,将原来在6月份听取审议当年1至5月份预算执行情况的做法,改为在8月份专门听取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中央财政对地方转移支付的情况等,增强了预算监督实效。

三、紧紧围绕常委会中心任务做好其他经常性工作

(一)代表作用进一步发挥。常委会坚持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作为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的重要环节。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506件代表议案,已全部办理完毕,其中,71件议案涉及的7件法律已经常委会审议通过,1件议案涉及的1件法律草案正在审议,144件议案涉及的41个立法项目已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或立法规划。代表提出的7590件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计划解决的占76.7%。加强对代表建议的跟踪督办,推动草原生态保护和增加牧民收入、西海固地区饮水安全和生态移民搬迁等一批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代表们的肯定。一年来,举办了9期代表培训班,1900多名代表参加学习,还组织1800多名代表参加专题调研,邀请500多名代表列席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常委会执法检查等活动。列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代表事先充分准备,会上积极发言,充分反映人民群众呼声,为提高常委会工作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对外交往积极展开。我们坚持服从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发挥人大对外交往特点和优势,开展与外国议会多层次多领域的友好往来,为推动国家关系全面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与美国、俄罗斯、韩国等国议会及欧洲议会的机制交流稳步推进,启动了与法国国民议会定期交流机制,保持了与有关国家议会交往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在各国议会联盟、东盟各国议会间大会、亚太议会论坛、亚欧议会伙伴会议等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中发挥建设性作用。积极参与第三次世界议长大会的筹备工作,在大会上就推动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等重大问题阐述中方立场,不仅赢得广大发展中国家议会领导人的高度赞赏,也为大会取得务实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还利用多种场合,阐述我国基本主张,让国际社会加深对中国基本国情的了解,加深对中国坚持科学发展、走和平发展道路的认识。

(三)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常委会始终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认真办好专题讲座,切实提高履职能力。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学习地方人大依法履职的好经验,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各专门委员会结合工作实际,发挥各自优势,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调研,提出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为提高人大工作整体质量、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机关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干部队伍建设,集体参谋助手和服务班子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过去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取得的成绩,是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全国人大机关工作人员辛勤劳动的结果,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协同工作的结果,是广大人民群众大力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衷心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有不少应当改进的地方。一是发挥代表作用的服务保障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法律修改尤其是配套法规的制定需要进一步抓紧,三是监督工作的重点需要进一步突出。我们要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虚心听取代表意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重大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1982年通过了现行宪法,此后又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需要,先后通过了4个宪法修正案。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去年下半年以来,我们围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先后召开了三次座谈会,回顾形成历程,畅谈重大意义,总结基本经验,分析形势任务。各方面一致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永葆本色的法制根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也是我们国家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最重要的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涉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动摇。动摇了,不仅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无从谈起,已经取得的发展成果也会失去,甚至国家可能陷入内乱的深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从中国国情出发,郑重表明我们不搞多党轮流执政,不搞指导思想多元化,不搞“三权鼎立”和两院制,不搞联邦制,不搞私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从制度上、法律上确保中国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确保国家一切权力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确保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确保国家统一、社会安定和各民族大团结,确保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走和平发展道路,确保国家永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奋勇前进。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作出的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3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向前发展。我们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并与时俱进,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兴旺发达的法制保障。实现现代化,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景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是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我们将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我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制的保障,我们奋力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也离不开法制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亿万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取得的重大成果。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浴血奋战,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制定了《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国家基本制度,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深刻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在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历史性决策的同时,把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为坚定不移的方针确定下来,强调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开辟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蓬勃发展的新时期。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成功推向21世纪,不断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思想,第一次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阶段。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践中坚定不移地把改革开放伟大事业继续推向前进,提出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开创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各方面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果。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不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国务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实施的需要,依法及时制定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大量地方性法规,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以及军队等有关方面,广大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贡献了智慧和力量。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们成功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立法路子。我们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仅仅用几十年时间就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成绩来之不易,经验弥足珍贵。这当中最重要的经验有这么五条。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制定的大政方针,提出的立法建议,凝聚了全党全国的集体智慧,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坚持党的领导同服从人民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们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统筹谋划立法工作,科学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积极推进重点立法项目,保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对立法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党中央报告。总之,我们的一切法律法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我们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都必须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二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前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我们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指针。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并以此统一思想认识、确定立法思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们始终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坚持改革开放结合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同发展市场经济结合起来,把推动经济基础变革同推动上层建筑改革结合起来,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结合起来,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坚持独立自主同参与经济全球化结合起来,保证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客观要求。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任务,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开展立法工作。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各方面认识也比较一致的,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对实践经验尚不成熟但现实中又需要法律进行规范的,先规定得原则一些,为引导实践提供规范和保障,并为深化改革留下空间,待条件成熟后再修改补充。对改革开放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用法律来规范还不具备条件的,先依照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先行先试,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法律。我们还注意研究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从中吸取那些对我们有益有用的东西,但绝不照抄照搬。各国的法律体系也不相同,我们不用西方某些国家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

四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目的。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法律规范上都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正确把握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群众共同利益、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正确反映和统筹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既赋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注意对权力的行使加以规范、制约和监督,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通过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和举行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做到集思广益、凝聚共识,使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

五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内在要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础。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国家又处于深刻变革之中。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国家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我们始终坚持维护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严格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开展对现行法律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同宪法相抵触,保证行政法规不同法律相抵触,保证地方性法规不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保障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各位代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问题就显得更为突出、更加紧迫,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各方面反映强烈的问题。因此,我们要在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一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二要坚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国家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要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让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善于运用法律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广大人民群众懂得依法按程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重要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权,确保各国家机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2011年的主要任务

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我们将迎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为确保“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一、在新的起点上继续加强立法工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标志着我国立法工作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社会实践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要不断推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必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发展。更何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本身就不是静止的、封闭的、固定的,而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还要看到,我们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本身并不是完美无缺的,这当中既有一些现行法律需要修改的问题,也有部分配套法规急需制定的问题,还有个别法律尚未出台的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各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总之,国内外形势的新变化,改革开放的新实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不断对立法工作提出新课题新要求。立法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立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更多的精力放到法律的修改完善上来,放到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上来,同时还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法行使国家立法权,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开创立法工作新局面。

今年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要按照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及时制定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一是修改预算法、职业病防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地方组织法、兵役法等。二是制定精神卫生法、行政强制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三是督促有关方面抓紧制定和修改法律配套法规,做好法律、法规清理后续工作,重点督促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完成对现行司法解释的集中清理任务。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要把立法后评估作为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一项新举措,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有序展开,通过多种形式,对法律制度的科学性、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法律执行的有效性等作出客观评价,为修改完善法律、改进立法工作提供依据。完善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工作机制,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同制定修改法律结合起来,把邀请代表参与常委会活动同提高法律草案起草和审议质量结合起来,认真研究吸收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认真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建立健全采纳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迈出新步伐。

二、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加强监督工作

“十一五”时期的五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新的巨大成就,我国经济实力、综合国力、人民生活水平迈上新台阶,标志着我国各项事业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深入分析今后一个时期的国际国内形势,作出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的重大判断,确定了今后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强调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推动科学发展上取得新的显著进步,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上取得实质性进展,这对做好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今年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要紧紧围绕本次大会批准的“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实施,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继续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综合运用多种监督形式,在监督内容上更加紧扣大局、更加贴近民生,使人大监督工作取得更多实实在在的效果。一是听取审议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及中央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审查批准2010年中央决算,着重审查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情况,审查稳定物价和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工作情况,并就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和建立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推动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和重点领域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二是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环境保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旅游业发展等工作情况的报告,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情况,就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有关方面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具体措施上,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三是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消防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检查食品安全法、劳动合同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方面切实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住房保障、子女就学、就业和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四是分别听取审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基层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解决制约基层司法能力建设的突出问题,加强司法队伍管理和能力建设,促进公正司法。五是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五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作出关于开展“六五”普法的决议,明确普法重点,增强普法实效,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是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解决的问题。这涉及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既是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一项紧迫工作。常委会将围绕这一题目,着重就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规范分配秩序,强化税收调节作用,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等问题,加强专题调研。待条件成熟时,安排听取审议国务院专项工作报告。我们还将选择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决算、教育改革、法院和检察院基层建设等问题,结合审议“一府两院”相关报告,继续依法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有关方面改进工作。

三、在发挥代表作用、开展对外交往、加强自身建设等方面取得新进展

要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代表法为契机,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出发,坚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坚持为代表服务的思想,努力提升代表工作水平。认真办理本次代表大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增强代表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的实效,完善代表小组活动方式,搞好代表履职学习,邀请代表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作用。

要以巩固和完善与外国议会定期交流机制为重点,广泛开展与外国议会的友好交往,积极参与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对外交往在增进政治互信、加深人民友谊、推动务实合作、促进国家关系发展方面的独特作用,为维护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作出新的贡献。

要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为核心,进一步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要完善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履职能力建设,认真办好专题讲座,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要充分发挥各专门委员会人才荟萃、知识密集、经验丰富等特点和优势,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工作的整体质量和水平。要广泛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加强和改进宣传报道工作,增加人大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学习地方人大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共同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国人大机关要深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全面提高机关干部职工队伍素质能力,搞好服务保障,当好参谋助手。

各位代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今年,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陆续展开,这是按照修改后的选举法进行的第一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在代表名额分配、选举工作组织等方面有新的变化,对做好换届选举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代表名额分配的指导意见。我们要坚决贯彻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把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人民服务、受到群众信赖的优秀分子选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

各位代表,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光荣艰巨,人民对我们的期待殷切厚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鼓足干劲,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良好开局,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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