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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章程(一)

发布时间:2015-01-12 09:13:09      作者:党政办   发稿排行榜 

序 言

仲恺农业工程学院是一所以农学、 工学学科为优势, 农学、 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协调发展的多学科省属本科大学。学校是 1925 年由近代民主革命先驱何香凝先生等提议、国民党中央为纪念廖仲恺先生爱护农工的意愿而决定创办的。 1927 年正式开学时定名为仲恺农工学校,何香凝先生首任校长 15 年。1984 年,经教育部、农牧渔业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定名为仲恺农业技术学院,时任国家副主席王震同志题写校名。2008 年 3 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英文名称为 Zhongkai University of Agriculture and Engineering)。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州市海珠区东沙街 24 号。学校设有海珠校区和白云校区。学校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发展需要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

学校举办者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管,任命学校行政负责人,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保障学校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 实施普通高等教育, 开展继续教育, 开展对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校弘扬廖仲恺革命精神,秉承何香凝办学思想,坚持“注重实践,培养有真实学识的人才”的办学理念,培养有真实学识与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 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 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

(二)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的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 根据自身条件, 自主开展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依法依规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其相应的职务,调整内部收入分配;

(七)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八)自主行使依法依规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施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十条 学校立足广东,面向全国,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主要实施高等学历教育,以全日制教育为主要形式,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继续教育、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社会发展需求和办学条件,按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依规鼓励和保护学术探索和科学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推进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校内各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以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创新,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三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学校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组成。党政管理机构根据在校学生规模由学校在规定的机构限额内综合设置;教学、教辅和科研机构由学校自主设置。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依法依规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学校依法依规可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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